江苏拟出台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路边摊”不再“一禁了之”
9月26日上午,江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听取关于《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该条例是江苏省城市管理领域运用最广泛、使用频次最高的地方性法规。本次修改条例将为新时代、新变化、新要求下,各设区市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各项工作,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省住建厅厅长周岚作《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于2003年12月制定,2012年1月修订。《条例(修订草案)》对破解城市市容管理中的热点难点问题作出了规定。针对近年来出现的建筑物开门开窗影响城市容貌和建筑物安全问题,拟规定“建(构)筑物应当与周围景观相协调,不得擅自以开门、开窗等方式改变建(构)筑物原设计风貌、色调”。
针对城市架空管线随意铺设、杂乱无序影响城市容貌和安全问题,拟规定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既有架空管线入地改造”,“新区开发建设应当严格控制新设架空管线”,架空管线设置“不得影响交通、居住以及其他建(构)筑物或者设施的安全”。
针对共享单车无序投放、随意停放影响城市容貌和交通出行问题,拟规定“互联网租赁车辆运营企业应当履行企业主体责任,有序投放车辆,对车辆规范停放实施跟踪管理,加强车辆日常养护,及时回收故障、破损、废弃车辆。承租人应当文明使用互联网租赁车辆,使用后有序停放”。
针对城市摊点问题,《条例(修订草案)》按照以人为本、疏堵结合原则,拟补充规定“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不影响市容环卫、安全、道路通行和方便居民生活的原则,设置修车、缝补、配锁以及早餐、集市、季节性农副产品销售等摊点疏导点”。同时,设置摊点疏导点应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后公布,疏导点应做好供水供电与污水、垃圾收集等配套。对擅自占用道路等公共场地摆摊设点的,应依法查处。
《条例(修订草案)》计划增加垃圾分类内容,填补江苏省垃圾分类工作在省级地方性法规中的立法空白。在分类标准上,拟将垃圾分为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园林绿化垃圾三类;在源头减量上,拟从限制产品过度包装和产品及包装物强制回收,优化邮政快递、电子商务、外卖的包装物管理,限制一次性用品的使用,推进房屋建筑装配式装修等方面进行规定,同时对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设备配置标准和责任主体作出具体规定。
《条例(修订草案)》进一步规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为。拟规定“不得将法定职责范围内的行政处罚、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等行政执法事项以及其他行政管理事项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交由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施”。
《条例(修订草案)》进一步加强对城市环卫工人的关心关爱,提高工资福利待遇和劳动保障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