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律师要求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_辩护律师
你们好,最近小未来发现有诸多的小伙伴们对于辩护律师要求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辩护律师这个问题都颇为感兴趣的,今天小活为大家梳理了下,一起往下看看吧。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1、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5条规定辩护律师的职责主要集中在从实体方面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即只就犯罪实体问题进行辩论和辩护。
2、无论是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的材料,还是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还是提出意见,刑事辩护都只是围绕刑事实体法进行的。对于程序性辩护责任,
3、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对此没有明确、充分的肯定。
4、所谓程序性刑事辩护,是指:“在刑事辩护中,以有关部门的侦查、起诉、审判活动程序违法为由,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意见。
5、以及从程序方面进行辩护的方法,要求对未依法进行的诉讼程序进行补充或重新进行,排除非法取得的证据。(13)目前,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程序性辩护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基本上是一种无效的辩护方式。举个例子,
6、对于非法证据,仅限于非法言词证据(如刑讯逼供),但对于非法言词证据的辩护作用也很小。对于被告人当庭所作的供述,是刑讯逼供。
7、人民法院往往采用侦查机关出具的证据(即公安机关已经书写并加盖公章确认其在侦查活动中没有刑讯逼供),被告人没有证据证明侦查机关有刑讯逼供行为,因此言词证据有效。就像张三向李四借钱,
8、证明自己没有向李四借钱,和张三自己写的一样荒谬。不包括非法物证,使得非法取证的程序性抗辩几乎没有意义。这应该引起立法和司法实务界的高度重视。将来修改刑事诉讼法时,
9、辩护律师等辩护人在刑事诉讼程序性辩护中的责任应当明确。
10、除了辩护律师负有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直接责任外,有学者认为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还负有一般责任,即辩护律师负有协助刑事司法的责任。
11、包括预防和揭露刑事司法中的错误,促进遵守法治,帮助维护个人权利和合法权益,提示犯罪的根源和条件,促进司法教育和感性的实现,等等。
12、一般责任要求支付方式辩护律师辩护律师不得妨碍刑事司法的正常进行。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
13、辩护律师能否从不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立场出发,采取积极行动帮助司法机关发现实体真相,似乎应该根据辩护律师的一般责任给予肯定的回答。
14、但是这样做却与辩护律师所负的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直接责任和对刑事司法进行协助的一般责任之间,实际上存在着“鱼和熊掌”不可兼得的关系。
15、因此,鉴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所处的地位,我们不能过分地强调辩护律师作为刑事司法协助者的责任,而忽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16、辩护律师由于受其所负的直接责任的约束,必须仅在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这个方面协助司法机关发现真实,而没有站在不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这个方面协助司法机关发现真实查明事实真相的义务。
17、(14)考虑到我国现行法律对辩护律师责任问题规定得不全面,以及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进行刑事辩护律师责任问题规定得不全面,
18、以及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进行刑事辩护面临着诸多困难和障碍,
19、立法机关有必要对辩护律师所负的一般责任的性质、地位以及与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的直接责任的关系等内容予以明确规定,以促进我国律师事业的健康发展。
20、从而使辩护律师更好履行辩护职责,更好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
以上就是辩护律师这篇文章的一些介绍,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