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安新材: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天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核查意见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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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天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
已支付发行费用的核查意见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保荐人”)作为广东天安
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安新材”、
“公司”)2022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项目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等有关规定,对天
安新材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
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本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
议和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广东
天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3]248 号)核准,
公司向特定对象实际发行 13,000,000 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 6.13 元,共计募
集资金人民币 79,690,0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月 8 日汇入公司在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澜石支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
户中。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
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3]第 ZC10340 号”《验资报告》。
公司已将上述募集资金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并与保荐人、存放募
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
资金实行了专户存储。
二、自筹资金已支付发行费用情况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各项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 6,165,094.33 元(不含税),自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至 2023 年 6 月 8 日止,公司以自筹资金实际
已支付的发行费用金额合计人民币 216,981.12 元(不含税)。公司拟使用募集资
金置换上述自筹资金已支付的发行费用,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元
以自筹资金已投入 拟置换的募集资金
序号 项目名称
金额 金额
合计 216,981.12 216,981.12
三、本次事项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人民
币 216,981.12 元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
了明确的同意意见。
四、会计师事务所的专项核查意见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
费用的自筹资金进行了鉴证,并出具《广东天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
(信会师报字[2023]第 ZC10358 号),
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鉴证报告》
认为:天安新材管理层编制的专项说明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
(证监会公告【2022】15 号)
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上证发【2022】
以自筹资金支付发行费用的实际情况。
五、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
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均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进行了专项审核并出具了鉴证报告,已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同时,募集资金
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本次募集资金置换事项不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
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2 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综上,保荐人对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天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使
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詹程浩 申晓毅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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