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时讯:女子怀孕9个月被车撞致胎死腹中,保险公司拒赔称“未伤残”,法院:已临近正常分娩期,判赔七万余元
经交警部门认定,廖某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刘女士不负事故责任。后刘女士被临床诊断为存在胎盘早剥,胎死宫内等结果。
刘女士治疗终结后,将廖某及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庭审中,刘女士认为其事发时临近生产,本次意外流产的结果对其身心无疑产生了巨大影响,其依法有权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而保险公司则认为刘女士伤情并未构成伤残,其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主张无相关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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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在事故发生时,刘女士已经怀孕达36周,因本次事故,其不仅遭受了生理上的损害,在其孕育生命的最后阶段,却面临胎死宫内的结果,其也必然会经历精神层面上的巨大打击。
法院就该项损失酌情认定为30000元。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刘女士各项损失共计七万余元。
判决全文如下:
2021年9月29日上午,在苏州市相城区聚鑫路附近,刘女士驾驶电动自行车沿永吴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聚鑫路准备右转弯时,正值廖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未靠近路中心点左转弯向东,两车发生碰撞。本次事故致两车不同程度受损,刘女士倒地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廖某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刘女士不负事故责任。后刘女士被临床诊断为存在胎盘早剥,胎死宫内等结果。刘女士治疗终结后,将廖某及某保险公司诉至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主张因本次事故而产生的医药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为刘女士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否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庭审中,刘女士认为其事发时临近生产,本次意外流产的结果对其身心无疑产生了巨大影响,其依法有权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而保险公司则认为刘女士伤情并未构成伤残,其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主张无相关法律依据。
法院认为,本案中,根据医疗机构的诊疗材料及鉴定意见书记载,可以认定本次事故中廖某的侵权行为造成刘女士胎盘早剥Ⅱ级、胎死宫内及孕36周剖宫产等伤情,最终致其外伤性早产。
而在事故发生时,刘女士已经怀孕达36周,基于一般自然生理规律,该时期已临近女性的正常分娩期。刘女士事发时虽非初为人母,但因本次事故,其不仅遭受了生理上的损害,同时作为一名期待新生命到来的母亲,在其孕育生命的最后阶段,却面临胎死宫内的结果,其也必然会经历精神层面上的巨大打击。
因此,刘女士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具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可予支持。对于保险公司仅以原告不构成伤残为由,辩称原告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缺乏相关依据的抗辩,不予采信。而综合考虑到本案中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本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法院就该项损失酌情认定为30000元。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刘女士各项损失共计七万余元。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目前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来源:九派新闻综合苏州相城区人民法院、长沙广电“星视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