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用火车站扶梯运行人将男乘客砸骨折,网友:厌蠢症犯了
根据车站的监控显示,女子一人拖着三个行李,看背影,感觉年纪不大,应该是去学校报到的学生,因为行李太多,她决定将其中一个放在身边,先将另一个摆在扶梯的台阶上,就在她转身想要把第二个提起来的时候,意外发生了,先一步上扶梯台阶的行李箱在一瞬间就往下冲。
或许她想的,是行李箱会随着扶梯安安稳稳的下降,但完全没考虑到重心和角度的问题。
还没等女孩反应过来,这个没有人看护的行李箱就像脱缰的野马,快速地往下冲过去,而原本在扶梯上的一名男乘客,直接被行李箱带倒,整个人背部朝地摔倒,幸运的是,头部没有受伤。不幸的是上肢肱骨及肋骨骨折。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如此的意外情况,双方肯定是不能继续乘车了,目前,受伤男子已入院治疗,而女子也在和对方协商后续赔偿事宜。
对于这一幕,不少网友也是议论纷纷:“真的会有厌蠢症,这不是歧视谁,而是根本没有一点生活常识,难道行李箱是自己长手了吗?还能自己坐扶梯?”“这要是前面有个抱孕妇或者抱小孩的后果不敢想象,出门在外真的不能读死书,社会实践也是一门课”
说实话,对于女子而言,我是同情不起来,无论是缺乏经验,还是一时疏忽,她都给人造成了巨大的麻烦,我们都知道,一般火车站的台阶是比较高的,所以在这种情况下,那么大一个行李箱掉下来,必然会造成受伤。对受伤的人来讲,完全就是“飞来横祸”。
那从法律中应该如何看待这件事呢?
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女子携带大件行李箱乘坐地铁,搭乘下行自动扶梯时,行李箱不慎滑落,导致其下方乘客受伤,因此男乘客有权要求女子赔偿侵权责任。目前,女子也主动进行协商,说明是知错的,至少这个态度,是可以肯定的。
那火车站是否有责任呢?
这里就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要结合车站的设施。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具体而言,造成男子受伤的人是女子,女子作为第三人,要承担侵权责任。但如果说车站存在保障义务不到位的情况,比如没有直梯,没有相应的安全提醒,也会承担一定比例的责任义务。当然,这个前提也是男子主动追究的情况。
最后这里还是要提醒大家,一定要文明出行,行李拿得太多而危险降临的时候,应该学会正确的避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