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和完善破产清算法律体系 为规范行政执法提供保障
当前,破产案件实操存在专业化程度不够影响清算质量速度、清算机制不完善影响营商环境优化、涉税流转机制不完善影响清算精准监管效能等短板,有待从以下方面建立和完善相关处理机制。
建立和完善破产清算法律体系,为规范行政执法提供制度保障。着眼基本制度建设,使破产清算更具实操性。一是建立破产清算涉税管理办法。从立法原则,基本程序,工作职责,破产管理人涉税管理,税收债权申报确认、发票管理、解非注销以及行政处罚等方面,明确相关要求,为规范破产清算涉税行为提供制度保障。二是建立一体化联动处理机制。鉴于破产清算案件复杂性和多部门特征,由最高人民法院与国家税务总局联合起草部门联动办法,在充分征求市场管理、人社、发改委、财政等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将公益性和非公益性破产清算纳入一体化联动协作机制中,为提升破产清算质效提供支持。
建立和完善征管工作规程,为优化破产清算程序提供保障。不断拓展“非接触式”“不见面”办税缴费服务,持续提升纳税人办税缴费便利度。针对破产清算这一特殊涉税事项三措并举:一是从代办涉税事项、税务政策咨询、非正常户解非、纳税申报更正补报、发票领用等事项质量要求入手,形成常态化监督评价清单,定期开展质量监督评价。二是规范信用等级评估,对破产清算企业在破产程序启动、解非、重组或和解时,建立规范流程,实现集体审议制度,及时恢复纳税信用等级,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三是充分发挥公职律师调解作用,提供涉税争议化解服务。针对破产清算过程中,可能发生税务机关与破产企业在税收政策执行、涉税行政处罚等方面争议,充分发挥公职律师调解中心职能,为其提供相应服务以化解争议,实现税企共赢。
建立和完善债权申报制度,为维护税企合法权益提供保障。破产清算债权申报是破产司法程序中重要一环,作为税收债权申报,《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据此,国家税款在企业破产中作为第二清偿顺序优先受偿。结合征管改革现状,破产清算债权申报应着力解决好以下问题:一是解决债权申报准确性问题。税务机关在债权申报准确性上双措并举:现有税收债权准确性。主要对纳税人在法院裁定受理前可能涉及应申报未申报情况进行核查。特别是房产、土地、股权交易等涉税事项,有无及时履行纳税申报义务,结合案头与实地,做好相关核查工作。同时对可能涉及欠费情况进行核实。由于历史原因,税务机关无法对社保费、国有土地出让金、残疾人保障金等欠缴准确性作出完全判断,需要建立与人社、自规等部门联合确认机制。二是解决滞纳金加收时间节点问题。从制度上予以明确,从维护国家税收权益和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出发,明确滞纳金加收截止日为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报之日。三是解决特殊债权和普通债权、优先债权和劣后债权的区分与判定标准问题。对破产裁定受理后,纳税人进行解非所涉及的行政处罚形成的债权,应列入统一普通债权予以确认,同时不能将此作为解非前置条件,从而影响清算进程。对破产清算受理后,因纳税人经营、处置资产等形成的税收、滞纳金等,列入普通或劣后债权予以确认。
建立和完善联动机制,为破产清算质效提速提供保障。一是建立一体化快反机制。针对破产清算涉及事项复杂、业务牵扯部门多等特点,建立由政法委、人民法院、税务机关、自然资源和规划、人社、市场监管等部门参加的快反机制。通过联络人和微信工作群,对破产清算过程涉及问题处置与答复,实现快速反应机制,为专项工作效能提供保障。二是建立工作例会制度。通过定期召开人民法院、税务机关和破产管理人例会,实现有效沟通和税源监管。每季由法院或税务机关牵头,就破产案件受理和终结信息、遇到难题或拟采取措施进行沟通商讨。对预计即将实现税源,及时进行跟踪。三是建立外引内联沟通机制,促进税源涵养。由于经济运行下行,部分企业因资金链断裂,被迫接受破产重组。通过资源引合,外部投行邀请评估,积极为企业提供资源、资金支持,推动破产重组进程,实现税企政三方共赢。四是建立税款预核制度,推动破产清算效率提升。鉴于资产处置与破产重组可能存在风险,建立税款预核制度,有效推动破产清算提速。对可能涉及资产处置或破产重组的,通过建立税款预核制度,最大限度消除资产买受人、重组投资人风险疑虑,从而增强其信心并加速破产清算进程。